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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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發給補償費。
- 2.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加發一成之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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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第6條,養鴿戶在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並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可以獲得補償費。如果養鴿戶在通知拆遷日期的前七天內自行拆遷鴿舍,同樣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則可加發一成的補償費用。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在這個案例中並未提到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第6條的相關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給出針對該條的具體解釋或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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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