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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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第4條,各管理機場之軍事機關應公告鴿舍拆遷補償之申請期限及補償基準。並以書面通知應拆遷之鴿舍所有權人(養鴿戶),要求他們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填寫申請表及鴿舍所有權切結書,並提交給當地機場軍事機關進行審核。 根據此條規定,機場軍事機關在接獲養鴿戶的拆遷補償申請後,應派員與當地建築師公會推薦的建築師及鴿舍所在地的鄰里長一同前往現場進行測量和履勘工作。這些措施旨在確定拆遷補償的實際情況,包括測量鴿舍及周邊環境的尺寸和狀態,以便進一步評估補償金額。 參考資料: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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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