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 1. 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的人員,其單位應詳細審查其學歷證明,確保其擁有符合報名資格的學歷背景。此外,單位主官需要對該人員的資格審查進行保證。 2. 各分班應該在每個月底之前,通過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的學員名冊,以便班本部能夠建立相關學員的學籍資料。 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的參考依據,確保報名參加該教育的人員擁有符合要求的學歷背景,並建立正確的學員學籍資料。作為法律教授,這些資料可作為補充材料來解釋該法規,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相關法條的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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