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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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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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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若能提供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便可依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轉入登記後,除了免修已經及格的學科作業撰寫外,還需要修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 參考資料: -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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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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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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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