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3 條
考試科目係以鑑定學員生接受教育程度,其科目由各校依據教育計畫內容及其特性區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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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3條,考試科目的規劃與分類由各軍事學校自行制訂,以鍛鍊學員的專業能力並評估他們的教育水平。每所學校會根據教育計劃和學校特性的不同,辨別適當的科目內容和類別。例如,一所陸軍學院可能會設定軍事戰術、領導能力和軍事素養等科目,以確保學員在畢業時具備相關的軍事專業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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