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術科成績計採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百分記分法及等第記分法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對照依下列規定計列: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 (一)甲上:八十六.七至九十分未滿。 (二)甲中:八十三‧四至八十六.七分未滿。 (三)甲下:八十分至八十三‧四分未滿。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 (一)乙上:七十六.七至八十分未滿。 (二)乙中:七十三.四至七十六.七分未滿。 (三)乙下:七十分至七十三.四分未滿。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 (一)丙上:六十六.七至七十分未滿。 (二)丙中:六十三.四至六十六.七分未滿。 (三)丙下:六十分至六十三.四分未滿。 五、丁等:六十分未滿,為不及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