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6 條
- 1.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 T 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 T 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 +中心分數 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 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驗總人數)
- 2.前項可變數(V)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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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16 條,學員生的成績考核可以採用 T評分制度。這種評分制度的計算公式為:T 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 +中心分數。 其中,平均差是指原始分數減去平均分數,標準差則是根據所有參加測驗的人數計算出來的平均差平方的總和開根號。可變數(V)和中心分數則由各校根據自身情況來訂定。 例如,某軍事學校的學員生學科成績考核使用了T評分制度,平均分數為80,標準差為10。假設一位學生的原始分數為70,則他的平均差為70-80=-10。利用上述公式,可將平均差除以標準差,再乘以可變數(V),最後再加上中心分數,就可以計算出這位學生的T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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