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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得採 T 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 T 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 +中心分數 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 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驗總人數)
  2. 前項可變數(V)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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