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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7 條

  1. 1.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
  2. 2.前項成績之考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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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7條,學員生的德行成績涵蓋對國家的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該條規定明確學員生德行成績的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和考核紀錄等事項應該在各校的學則中明確規定。根據我所查閱到的資料,並沒有找到具體針對該條規定的舉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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