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7 條
- 1.學員生德行成績,包括對國家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
- 2.前項成績之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考核紀錄等事項,應於各校學則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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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7條,學員生的德行成績涵蓋對國家的忠誠、品德、人格特質、才能、生活等項目。該條規定明確學員生德行成績的考核權責、考核細目、考核程序、評等基準、考核紀律、考核人員和考核紀錄等事項應該在各校的學則中明確規定。根據我所查閱到的資料,並沒有找到具體針對該條規定的舉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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