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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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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8條,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如果在評定中有重大的優點或缺點,學校可以在學務會議上重新評定,並將結果記錄在教育考核表中。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表現重新評定他們的德行成績,並在正式的記錄中予以反映。具體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可能因不同學校而有所不同。

  • 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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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18 條規定:「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