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8 條
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遇有重大優劣事項時,經各校學務會議審核後,得重新評定,並記錄於教育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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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8條,學員生德行成績經評定後,如果在評定中有重大的優點或缺點,學校可以在學務會議上重新評定,並將結果記錄在教育考核表中。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表現重新評定他們的德行成績,並在正式的記錄中予以反映。具體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可能因不同學校而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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