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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9 條

  1. 1.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2. 2.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3. 3.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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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9條的規定,該條款涉及到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的計算方式、成績所佔的百分比以及德行成績的評定方式。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根據此條款,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的計算是將平時考試成績和定期考試成績相加後計算。 2. 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根據此條款,各校可以根據其教育計畫自訂平時考試成績和定期考試成績在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中所佔的百分比。該訂定的內容需要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3. 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根據此條款,學員生結業時需要分別計算學術科總成績和德行成績。如果德行成績合格,則使用學術科總成績來評定名次。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為《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該規則由台灣教育部負責制定和管理,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7月20日。該規則具有法律效力,適用於台灣的軍事學校和軍事訓練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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