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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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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2. 2.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3. 3.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19條的規定,該條款涉及到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的計算方式、成績所佔的百分比以及德行成績的評定方式。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根據此條款,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的計算是將平時考試成績和定期考試成績相加後計算。 2. 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根據此條款,各校可以根據其教育計畫自訂平時考試成績和定期考試成績在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中所佔的百分比。該訂定的內容需要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3. 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根據此條款,學員生結業時需要分別計算學術科總成績和德行成績。如果德行成績合格,則使用學術科總成績來評定名次。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為《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該規則由台灣教育部負責制定和管理,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7月20日。該規則具有法律效力,適用於台灣的軍事學校和軍事訓練機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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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19 條規定:「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