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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2. 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3. 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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