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0 條
- 1.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之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並以一次為限: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課,其缺課時數分別計算超過教育時間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
- 2.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班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 3.懷孕學員生,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一年。學員生因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以子女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休學,至多三年。
- 4.奉准休學學員生准予保留在學資格,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前項人員得視需要,再延次一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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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0條的規定,修業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學員或生遇到以下情況之一時,應辦理休學,且只能辦理一次休學:一是涉嫌刑事案件以至於無法繼續修業,二是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原因導致缺課時數超過教育時間的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教育時間的五分之一。而教育時間的計算依據是根據各班次的教育計畫所規定的教育時數。此外,如果是懷孕學員或生,可以提出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指定的公立醫院的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最長可以一年。而如果是因照顧三歲以下子女而需要休學的學員或生,可以提出子女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休學,休學期間最長可以三年。曾經獲准休學的學員或生可以保留在學資格,持續至同性質連接之次年班開課日止,也可以根據需要再延長一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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