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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各校)學員、學生之入學、修業、考、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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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條,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的學員、學生的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都必須依照該規則的規定辦理。如果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未有提到本規則的具體細節或相關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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