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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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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者。所稱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專長(分科)教育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3條中,提到了「學員」和「學生」兩個詞彙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學員」指的是已經擔任軍官職位並接受專業、進修和深造教育的人。而「學生」指的是尚未擔任軍官職位或士兵,正在接受專業教育的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軍事教育條例第2條、第5條,軍事教育機構分為不同教育類別和程度,包括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中等學校教育和軍事養成教育。學員可能是在進行大學教育、專科教育或中等學校教育的階段,而學生則可能是在進行軍事養成教育的階段。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軍事教育條例第1條,軍事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培養軍事人才,並奠定國防力量的基礎。因此,在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裡,學員和學生的修業規則可能會根據這些目標和教育特色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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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者。所稱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專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