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4 條
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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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4條的规定,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的事項由各校核定,並且報請所隸屬的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的司令部備查。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000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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