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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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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4條的规定,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的事項由各校核定,並且報請所隸屬的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的司令部備查。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00015)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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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4 條規定:「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