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5 條
- 1.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
- 2.前項學員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5 條,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各校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適當的獎懲。具體的學員生獎懲規定則由各校自訂。這表示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有權根據學員的表現及行為來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懲罰。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員在訓練中表現出色,如參加比賽獲得冠軍,學校可以給予他相應的獎勵,如嘉獎或獎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位學員在學業或行為上有不當情事,如違反榮譽制度或作弊,學校可以根據學則中的規定給予相應的懲罰,如記過或開除學籍。總之,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可以根據學員的表現和行為來制定獎懲規定,以維護紀律和教育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