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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校學生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之規定賠償在校費用。
  2. 各校學員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按各校規定辦理退學、開除學籍手續後,由原隸屬單位分發派職。其須送監執行有期徒刑者,應通知原隸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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