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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5 條

  1. 1.各校學生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之規定賠償在校費用。
  2. 2.各校學員經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按各校規定辦理退學、開除學籍手續後,由原隸屬單位分發派職。其須送監執行有期徒刑者,應通知原隸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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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5條的規定: 1. 如果學生被退學或開除學籍,則必須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的規定來賠償在校期間的費用。 2. 學員如果被退學或開除學籍,需要按照各個學校的規定辦理退學或開除學籍手續後,由原隸屬單位安排調任。如果學員需要被送往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則應通知原隸屬單位。 根據最新修正的「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以及「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可以了解更詳細的內容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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