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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經審入學資格不符。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考試規則經學員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六、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二次或一次記大過一次。 七、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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