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4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考試規則經學員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六、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二次或一次記大過一次。 七、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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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24 條,學員生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予開除學籍: 一、經審核入學資格不符:指學員生在入學資格審核程序中,被發現不符合學校所要求的入學資格,例如未達到所要求的學術成績、年齡限制等。 二、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等:這些指的是犯罪行為,包括內亂罪、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賭博罪以及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列的罪行。當學員生經過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根據判決結果,可以開除學籍。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行為,包括持有、販賣、製造毒品等。當學員生經過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裁定,或受到行政裁罰確定時,可以開除學籍。 四、犯前二款以外的罪行且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指學員生犯了前兩款以外的罪行,例如危險駕駛罪等,並且經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被判處保安處分時,可以開除學籍。但若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時,不在開除學籍的限制範圍。 五、違反考試規則經學員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當學員生違反考試規則並被學員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時,可以開除學籍。 六、修業期間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二次或一次記大過一次:指學員生在修業期間,經過功過相抵計算後累計記大過達到一定次數,例如累計記大過二次或一次記大過一次,可以開除學籍。 七、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到該學校開除學籍:指學員生在被核准前往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期間,被該學校開除學籍時,可以開除學籍。 範例:若一位軍事學校的學員生在國外留學期間因犯罪行為被當地學校開除學籍後,該名學員生返國後可根據軍事學校的規定被開除學籍。 資料來源:《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笈多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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