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3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三、申請自願退學。 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未達標準。 六、結業前,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或戰技測驗,單項成績未達標準。 七、T評分成績不及格次數,累積達教育階段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 九、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一、就讀之教育班次,修業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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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3條,學員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三、申請自願退學。 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未達標準。 六、結業前,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或戰技測驗,單項成績未達標準。 七、T評分成績不及格次數,累積達教育階段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 九、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一、就讀之教育班次,修業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根據我的法律常識資料,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的學員生退學情形有以上所列的情形。例如,第一項提到若學員生休學期滿卻未按規定辦理復學,則應進行退學處理。另外,第四項提到若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亦應退學。這些規定是依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所訂定和規範的,並且遵循軍事教育條例的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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