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6 條
開除學籍之學員,離校後三個整年內,須有二年考績甲等,方可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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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6條規定,被開除學籍的學員在離校後的三個整年內,必須具備二年考績甲等,方可再次申請入學。這表示學員在重新申請入學時,必須經過兩年的良好考績,才有資格被學校接受。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被開除學籍的學員在重新入學前能夠展現出穩定的學業表現和好的成績記錄。 參考資料:《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修正日期:107年7月30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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