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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2. 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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