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7 條
- 1.學員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 2.軍事學校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學生,修業期滿,軍事學(術)科、軍事訓練成績及格者,同時由各校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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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7條,學員生修業期滿且成績合格,學校應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軍事學校若符合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的要求,同時修業期滿且軍事學(術)科及軍事訓練成績合格,學校也應授予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 依據教育部所公布的「軍訓學生實習結業證書發給要點」,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之學員生若完成相關修業並成績合格,學校應授予結業證書。該證書需包含學校名稱、學生姓名、學號、軍事學相關範疇、修業期間等相關資訊,並由學校主管簽章核發。該證書成為學生完成軍事學術訓練的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例如某學生在軍事學校就讀軍事學(術)科,並順利完成修業及成績合格。該學校將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7條規定,授予該學生軍事學資並發給結業證書。該結業證書將記載該學生修習的軍事學(術)科目,並由學校主管簽章核發,證明該學生已完成相關軍事學術訓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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