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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8 條

結業證書遺失者,得向原就讀之各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原就讀之校院經裁併者,得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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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28條,結業證書遺失的學員可以向原就讀的學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如果原就讀的學校已經被裁併,則可以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這些學資證明可以作為結業證書的替代品。 根據台灣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34&p=43625),在補發結業證書的申請中,學員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遺失結業證書之申請書;2)學生課程進修紀錄或成績單;3)身分證影本。 此外,如果原就讀學校已經被裁併,學員需要向國防部提出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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