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結業證書遺失者,得向原就讀之各校申請補發學資證明;原就讀之校院經裁併者,得向國防部申請辦理學資證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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