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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30 條

學員生結業後,各校應填具教育成果考表,依兵籍管理權責,分送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及經管單位登記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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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30條」的規定,學員生結業後,學校應填寫教育成果考核表。這份考核表將根據兵籍管理權責的分工,分送給各兵籍資料管理單位和經管單位進行登記,並供參考和運用。 相關資料: -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2015年修訂版),中華民國國防部 - 《國軍學校學生教育考核辦法》(2017年修訂版),中華民國國防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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