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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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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2. 2.學員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3 條規定了學員生入學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取得進入臺灣地區許可後,需要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足相應年限。 2. 符合招生簡章所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以下情況的人不得入學: 1. 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罪行的,且已經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且已經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有其他刑罰的,且已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違反上述規定進行報考的人,如果在入學前查證屬實,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參考資料: - 國軍人員體能訓練基本標準 - 入伍體檢規定 - 兵役法第176-1條

  • 賭博罪名詞
  • 刑法法規
  • 妨害風化罪章名詞
  • 詐欺名詞
  • 重利罪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緩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通緝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規
  • 強制戒治名詞
  • 裁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83-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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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3 條規定:「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