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 8-3 條
- 1.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 2.學員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 3.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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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第 8-3 條規定了學員生入學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學員生入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取得進入臺灣地區許可後,需要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足相應年限。 2. 符合招生簡章所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以下情況的人不得入學: 1. 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罪行的,且已經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且已經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有其他刑罰的,且已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違反上述規定進行報考的人,如果在入學前查證屬實,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參考資料: - 國軍人員體能訓練基本標準 - 入伍體檢規定 - 兵役法第1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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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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