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士官專長教育為配合高級職業教育之實施,於不影響軍事需要原則下,應將原有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及課程內容等比照一般高級職業教育作適當之調整。 前項科目之調整,由各總司令部擬定報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核定之。
根據「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第8條的規定,國軍士官專長教育應根據高級職業教育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整,包括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和課程內容等。這些調整的具體內容由各總司令部擬定,然後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核定。根據這項規定,國軍士官教育必須與高級職業教育保持一致,並符合軍事需要,同時還需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定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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