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的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的學員生,除了自費學生之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而這些公費待遇及津貼的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則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參考資料:軍事教育條例)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立法理由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僅宣示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至所稱公費待遇及津貼之發給條件、基準、程序等事項,以及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者之義務,條文並無規範,為符法規明確性原則,及權利義務相衡之要求,爰參考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原條文僅宣示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至所稱公費待遇及津貼之發給條件、基準、程序等事項,以及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者之義務,條文並無規範,為符法規明確性原則,及權利義務相衡之要求,爰參考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立法例,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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