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這項法條指出,國防部可以根據國民教育法和高級中等教育法的標準,來儲備軍官人力來源並設立預備學校。 2. 預備學校分為國中部和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放等事項,必須依照教育法令的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方面應報告並備案於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機關。 3. 國中部和高中部學生的入學辦法則由國防部與教育部共同制定。不過,國中部的入學辦法不適用於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綜合以上的法條規定,軍事教育條例第16條主要是關於預備學校的設立和管理。國防部可以根據教育法令的規定,設立預備學校並制定相關的入學辦法、課程綱要等事項。預備學校分為國中部和高中部,學生的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等也需要按照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此外,學生的學籍管理需要報告並備案於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機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中部的入學辦法不適用於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的規定。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學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於102年7月10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法條文律名稱,爰將第一項「高級中學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於102年7月10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法條文律名稱,爰將第一項「高級中學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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