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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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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2. 2.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3. 3.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教育條例第16條的規定: 1. 這項法條指出,國防部可以根據國民教育法和高級中等教育法的標準,來儲備軍官人力來源並設立預備學校。 2. 預備學校分為國中部和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放等事項,必須依照教育法令的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方面應報告並備案於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機關。 3. 國中部和高中部學生的入學辦法則由國防部與教育部共同制定。不過,國中部的入學辦法不適用於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綜合以上的法條規定,軍事教育條例第16條主要是關於預備學校的設立和管理。國防部可以根據教育法令的規定,設立預備學校並制定相關的入學辦法、課程綱要等事項。預備學校分為國中部和高中部,學生的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等也需要按照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此外,學生的學籍管理需要報告並備案於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機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中部的入學辦法不適用於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880622 制定)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學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021 修正)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於102年7月10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法條文律名稱,爰將第一項「高級中學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880622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021 修正)

一、因高級中等教育法於102年7月10日制定公布;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3年8月1日施行。為符合現行法條文律名稱,爰將第一項「高級中學法」修正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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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教育條例第 16 條規定:「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前項學校分設國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教育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教育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