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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2.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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