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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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