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7條,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必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都市計畫和社區發展的需要進行優先規劃。在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來撥用或徵收土地。這意味著為了滿足國民教育的需求,政府可以按照相關規劃原則來決定土地的調配和使用。根據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O號判決,國民小學的興建被認定為國家的公共任務,因此其行為被歸類為具有公法性質的給付行政行為。如果國家的行為導致對人民的不法侵害,只能按照國家賠償法來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而不是依據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根據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和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在補償費尚未支付完畢之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權利。 Reference: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O號判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採九年一貫制,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國民中學應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之需要,除文化陶冶之基本科目外,並加強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
立法理由一、國民教育為全民教育,旨在培養健全國民,故本條第一項規定課程之設計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二、為避免課程之重複,本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中小學課程採九年一貫制。 三、國民中學教育以升學與就業並重,其課程之設計與實施,除注重文化陶冶及一般知能之教學外,並須依照學生之稟賦、性向、興趣以及當地生活狀況,開設若干選修科目,加強職業及技藝訓練,切實輔導其升學、就業,以期適才適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課程之中心內容。應以民族精神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來設計。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中小學教育應以人的培育、發展為本,而非因應升學或就業的需要。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一、國民教育為全民教育,旨在培養健全國民,故本條第一項規定課程之設計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二、為避免課程之重複,本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中小學課程採九年一貫制。 三、國民中學教育以升學與就業並重,其課程之設計與實施,除注重文化陶冶及一般知能之教學外,並須依照學生之稟賦、性向、興趣以及當地生活狀況,開設若干選修科目,加強職業及技藝訓練,切實輔導其升學、就業,以期適才適所。
一、修正第一項課程之中心內容。應以民族精神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來設計。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中小學教育應以人的培育、發展為本,而非因應升學或就業的需要。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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