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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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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的規定,國民教育所需的經費主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一般收入、根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的款項,以及可以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而優先籌措的財源。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的實際需要來補助。具體來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例如,如果在經費編列時出現需要調整其他預算的情況,就可以先調整國民教育的經費來保障其健全發展。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則應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的實際需要來提供相應的補助資源。例如,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國民教育方面存在預算不足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提供相應的補助以支援其經費需求。

立法沿革 4

(0680508 制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編輯或審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教育係全民教育,其素質應維持相當水準,故本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之課程及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二、國民中小學教材內容是否符合課程標準及切合國家社會需要,並貫徹民族精神及生活教育之實施,關係國民教育之目的能否達成,故本條第二項規定其教科圖書由教育部編輯或審定。

(0880114 修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立法理由一、課程綱要取代課程標準,修正為由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1050517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二、符應目前國家課綱由小一至高三為整套完整設計之現狀。   三、增列第一項。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修正為:「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11205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0680508 制定)

一、國民教育係全民教育,其素質應維持相當水準,故本條第一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之課程及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二、國民中小學教材內容是否符合課程標準及切合國家社會需要,並貫徹民族精神及生活教育之實施,關係國民教育之目的能否達成,故本條第二項規定其教科圖書由教育部編輯或審定。

(0880114 修正)

一、課程綱要取代課程標準,修正為由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

(1050517 修正)

一、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二、符應目前國家課綱由小一至高三為整套完整設計之現狀。   三、增列第一項。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修正為:「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11205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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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