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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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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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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平均地權條例
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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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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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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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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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人員及編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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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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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就學費用及獎助學金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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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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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益及家長參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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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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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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