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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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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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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了國民教育的原則和鼓勵私人興辦。根據此條規定,國民教育的主要負責機構是政府,並且政府鼓勵私人興辦教育。這意味著政府應該提供公立學校的教育服務,同時也支持私立學校的發展。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相應的法規和政策來實現這一目標。私立學校的設立和運營,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利。私人興辦學校的目的是提供多樣化的教育選擇,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

立法沿革 3

(0680508 制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因目前地方財政困難,國民小學仍酌收學生活動費;國民中學仍酌收課業費及雜費,爰仿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酌予訂定。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以使無論貧富均能入學,並符合憲法第一六○條之規定。   三、六十六學年度國民小學就學率達百分之九九點五七,已很普及;國民中學就學率為百分之九四點二一,猶待逐年提高,故本條第二項特予規定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以獎、助其入學。

(0920113 修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九一)國字第九一○○○二六五號函釋略以有關請該部統一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徵收標準」一案,在國民教育法未完成修正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前,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辦理,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授權訂定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之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三項。

(1120529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0508 制定)

一、本條係因目前地方財政困難,國民小學仍酌收學生活動費;國民中學仍酌收課業費及雜費,爰仿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酌予訂定。   二、本條第一項明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以使無論貧富均能入學,並符合憲法第一六○條之規定。   三、六十六學年度國民小學就學率達百分之九九點五七,已很普及;國民中學就學率為百分之九四點二一,猶待逐年提高,故本條第二項特予規定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以獎、助其入學。

(0920113 修正)

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九一)國字第九一○○○二六五號函釋略以有關請該部統一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徵收標準」一案,在國民教育法未完成修正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前,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辦理,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授權訂定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之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三項。

(1120529 全文修正)

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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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5 條規定:「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