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規定,當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的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該進行賠償。賠償的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以及免予賠償的條件等相關事項,都由國防部制定。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來解釋這些事項。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學員生之修業規則及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及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查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已訂有「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另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已訂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至於預備學校學生之學籍管理等事項,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係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故相關事項,已無再重複授權訂定法規之必要,原條文前段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所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學生應予賠償費用之情形僅例示「轉學、退學、開除」三種情形,尚非周延;爰配合修正第十七條,於第一項明定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負賠償之責。另於第二項規定,有關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擬訂,報請本院核定。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屬執行面事宜,為簡化程序並應實需,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及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查國防部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授權,已訂有「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另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已訂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至於預備學校學生之學籍管理等事項,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係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故相關事項,已無再重複授權訂定法規之必要,原條文前段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所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學生應予賠償費用之情形僅例示「轉學、退學、開除」三種情形,尚非周延;爰配合修正第十七條,於第一項明定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負賠償之責。另於第二項規定,有關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擬訂,報請本院核定。
一、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屬執行面事宜,為簡化程序並應實需,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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