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該條分為兩項進行說明。 1. 執行單位應定期以書面向本部報告歸屬其一般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 依據這項規定,執行單位需要定期向國防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涉及其一般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情況,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如果需要,國防部可以要求執行單位提出進一步的解釋。 2. 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於執行單位一般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實施訪查,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有關之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資料。 根據這項規定,國防部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執行單位的一般研發成果的運用和管理進行檢查。執行單位應該協助提供相關的運用情形、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資料。 以上為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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