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辦理第七條之管理及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並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優先對象。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當執行單位進行第7條的管理和運用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以公平、公開且有償方式進行。這意味著執行單位在管理和運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時,應該確保遵守公平、公開的原則,並且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2. 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優先對象。這表示在選擇合作對象時,執行單位應優先考慮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然而,如果以其他方式進行能更符合本法的宗旨或目的,並且經執行單位提報本部核准的,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如果執行單位提出其他方式可以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宗旨或目的並且經本部核准,則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用。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23&FLN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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