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5條,執行單位在處理一般研發成果的授權時,通常應以非專屬方式進行。但在以下情況下,為了公平和效益的考量,可以報由本部同意以專屬授權方式進行: 1. 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需要授權對方投入大量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來繼續開發或商品化。 2. 研發成果的實施需要長期實驗,並且需要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獲得許可證。 3. 專屬授權對於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更有利。 4. 非專屬方式無法達到該研發成果的最大效益。 此外,根據需要,執行單位可以對一般研發成果的授權實施內容和範圍進行限制。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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