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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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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時,應以專屬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基於公平與效益之考量,報由本部同意以專屬授權之方式為之: 一、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而需被授權人投入鉅額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繼續開發或加以商品化。 二、研發成果之實施需經長期實驗並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 三、較有利於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 四、以非專屬之方式,無法達到該研發成果之最大效益。
  2. 2.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及範圍,執行單位於必要時得加以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5條,執行單位在處理一般研發成果的授權時,通常應以非專屬方式進行。但在以下情況下,為了公平和效益的考量,可以報由本部同意以專屬授權方式進行: 1. 一般研發成果尚未達到量產階段,需要授權對方投入大量資金或提供重要發明專利來繼續開發或商品化。 2. 研發成果的實施需要長期實驗,並且需要根據其他法律規定獲得許可證。 3. 專屬授權對於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或公共利益更有利。 4. 非專屬方式無法達到該研發成果的最大效益。 此外,根據需要,執行單位可以對一般研發成果的授權實施內容和範圍進行限制。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發明專利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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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時,應以非專屬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基於公平與效益之考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