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如下: 1. 依本辦法授權利用之一般研發成果,對授權事項,未經執行單位許可者,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再為授權者,亦同。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依本辦法授權利用的一般研發成果,未經執行單位許可,不得再將其授權給第三方;同樣地,再次授權者也必須經過執行單位的許可。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研究成果的合法使用和避免未經授權的授權行為。 例如,如果國防部的某個研究成果獲得授權,公司A獲得授權使用該成果。根據該規定,公司A必須經過國防部的許可才能再將該成果授權給其他第三方,而且其他接受授權的公司也必須經過相同的許可程序。 2. 前項許可,應報本部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前項許可使用研究成果的情況,需要向國防部報備。 以示例來說,如果公司A獲得了國防部的許可,使用該研究成果,則公司A需要向國防部報告該許可的情況,以便國防部作為備查。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防部能夠對許可使用研究成果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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