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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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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2. 2.前項無償授權期間,每次不得逾五年。期間屆滿時,仍有公益之必要者,得再依本條規定辦理無償授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基於公益考量,一般研發成果的授權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可以無償授權給他人使用,但被授權人不得再次授權給其他人使用。這是為了確保研發成果的公益利用。 2. 無償授權的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五年。当期限屆滿時,如果仍然有公益的必要,可以再次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無償授權。這意味著國防部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續期無償授權,以確保研究成果的最大公益效益。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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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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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基於公益之考量,一般研發成果之授權,得經本部核准,無償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無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