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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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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 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二、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技術,有助於提昇我國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
  2. 2.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執行單位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時,可以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機關或企業進行交互授權: 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二、交互授權所取得的技術能夠提升我國的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 而根據該條規定,依照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的標的,其運用和管理應該遵從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範例參考: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如果一個國防科技研究團隊開發出一項具有重要軍事應用價值的技術成果,而該成果可以透過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機構或企業進行交互授權來共同合作推動,以提升我國的國防科技水準或增進國家安全利益,那麼該研究團隊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交互授權合作。例如,國防部研發的某項軍事技術成果可以與其他國家的軍事企業進行交互授權,共同合作研發和應用該技術成果,以增強我國國防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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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機關(構)或企業交互授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