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執行單位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時,可以將一般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機關或企業進行交互授權: 一、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二、交互授權所取得的技術能夠提升我國的科學技術水準或增進國家利益。 而根據該條規定,依照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的標的,其運用和管理應該遵從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範例參考: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如果一個國防科技研究團隊開發出一項具有重要軍事應用價值的技術成果,而該成果可以透過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機構或企業進行交互授權來共同合作推動,以提升我國的國防科技水準或增進國家安全利益,那麼該研究團隊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交互授權合作。例如,國防部研發的某項軍事技術成果可以與其他國家的軍事企業進行交互授權,共同合作研發和應用該技術成果,以增強我國國防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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