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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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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 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且未經主管機關准。 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研發成果達二年以上。 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
  2. 2.前項終止授權事由,應於授權契約中明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9條的規定,依本辦法授權的一般研發成果在以下情況下,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 1. 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外實施,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後,無正當理由不實施該研發成果達二年以上。 3. 違反再授權的規定。 4. 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的重大情事。 具體的終止授權事由應在授權契約中明確規定。 這意味著如果一般研發成果符合上述情況之一,執行單位有義務終止授權。這些情況包括研發成果在海外實施但未經核准、專屬被授權人不實施研發成果達兩年以上且無正當理由、違反再授權規定以及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授權契約的情況。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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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規定:「依本辦法授權之一般研發成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執行單位應終止授權: 一、研發成果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