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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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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歸屬執行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本部准,有償讓與之。
  2. 2.受讓人之義務應於讓與契約中明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0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歸屬執行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本部核准,有償讓與之。 這表示當國防部執行單位所研發的一般成果符合第十五條的情況之一,並且以讓與的方式能更有效地運用時,可以經國防部核准後進行有償讓與。 2. 受讓人之義務應於讓與契約中明定之。 這表示在研究成果讓與的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受讓人的義務。 根據以上解釋,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0條主要是探討關於研究成果的歸屬和讓與的相關事宜。它在第一項強調研究成果符合特定情況並且透過讓與方式更有效地運用時,可以進行有償讓與,而第二項則提到了受讓人的義務應在讓與契約中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nd.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id=258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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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歸屬執行單位之一般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且以讓與之方式較能有效運用者,得經本部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