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1

快速跳轉
  1. 1.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2. 2.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章規定運用受讓與之一般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繳交本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1條,該條款有兩項: 1. 第一項規定,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的執行單位在經國防部核准後,可無償將其所有的一般研發成果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的學術或研究機構。這表示執行單位可以將研發成果轉讓給學術或研究機構,並且不收取費用。 2. 第二項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前項接受轉讓的人約定,依照本章規定運用被轉讓的一般研發成果。同時,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轉讓人應將其所得的總收入繳交給國防部。 例如,如果國防部的執行單位開發了一項新的軍事技術,經核准後可以無償將該技術的研發成果讓與一個具有較佳運用能力的研究機構。該研究機構與國防部約定依照相關法規運用這項技術,並且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因此獲得的總收入繳交給國防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執行單位為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得經本部核准後,將歸屬其所有一般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