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1條,該條款有兩項: 1. 第一項規定,促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的執行單位在經國防部核准後,可無償將其所有的一般研發成果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的學術或研究機構。這表示執行單位可以將研發成果轉讓給學術或研究機構,並且不收取費用。 2. 第二項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前項接受轉讓的人約定,依照本章規定運用被轉讓的一般研發成果。同時,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轉讓人應將其所得的總收入繳交給國防部。 例如,如果國防部的執行單位開發了一項新的軍事技術,經核准後可以無償將該技術的研發成果讓與一個具有較佳運用能力的研究機構。該研究機構與國防部約定依照相關法規運用這項技術,並且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因此獲得的總收入繳交給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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