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2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或受讓人將一般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收歸國有: 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或申請人曾於該期間,以合理之商業條件請求授權,未能達成協議。 二、為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充分運用一般研發成果之必要。
  2. 2.依前項規定,取得授權之第三人,應支付合理對價予權利人;一般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仍得實施該一般研發成果。
  3. 3.一般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對一般研發成果之運用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之法令規定者,本部應將該一般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4. 4.本部依本條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其行使之要件及程序,應於訂約時,以書面明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規定了以下情形下,國防部可以自行或根據申請要求,由執行單位或受讓人將一般研發成果授權給第三方使用,或在必要時將其收為國有: 1. 如果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獨家被授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該研發成果,或者申請人曾在該期間以合理的商業條件要求授權,但沒能達成協議。 2. 為了增進國家的重大利益或充分利用一般研發成果的必要性。 根據這條規定,獲得授權的第三方應向權利人支付合理報酬;而一般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獨家被授權人仍然可以實施該一般研發成果。 而如果一般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獨家被授權人違反了與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相關的法令規定,則國防部應該將該一般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最後,國防部在實行本條規定時,應在簽訂合約時明確規定其行使要件和程序。

  • 第三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對價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或受讓人將一般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