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規定了以下情形下,國防部可以自行或根據申請要求,由執行單位或受讓人將一般研發成果授權給第三方使用,或在必要時將其收為國有: 1. 如果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獨家被授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正當理由未有效運用該研發成果,或者申請人曾在該期間以合理的商業條件要求授權,但沒能達成協議。 2. 為了增進國家的重大利益或充分利用一般研發成果的必要性。 根據這條規定,獲得授權的第三方應向權利人支付合理報酬;而一般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獨家被授權人仍然可以實施該一般研發成果。 而如果一般研發成果的所有權人、受讓人或獨家被授權人違反了與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相關的法令規定,則國防部應該將該一般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最後,國防部在實行本條規定時,應在簽訂合約時明確規定其行使要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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