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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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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2. 2.執行單位對於涉及一般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送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以下事項: 1.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 2.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3.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根據這些規定,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署契約,當中明確規範研發人員進入執行單位前已經擁有或能夠使用的智慧財產權情況。同時,對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研發人員產出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也需要做出明確規定。此外,研發人員在執行任務或計畫過程中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擁有的業務機密也需要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項規定執行單位需制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提交國防部備查,以管理涉及一般研發成果的人員事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研發人員與執行單位之間的權益和義務,確保在研發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業務機密的保密以及管理一般研發成果的人員事宜。 這些資料來自於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該辦法於2021年5月7日修正公布,皆是最新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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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