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以下事項: 1.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 2.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3.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 根據這些規定,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署契約,當中明確規範研發人員進入執行單位前已經擁有或能夠使用的智慧財產權情況。同時,對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研發人員產出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也需要做出明確規定。此外,研發人員在執行任務或計畫過程中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擁有的業務機密也需要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項規定執行單位需制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提交國防部備查,以管理涉及一般研發成果的人員事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研發人員與執行單位之間的權益和義務,確保在研發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業務機密的保密以及管理一般研發成果的人員事宜。 這些資料來自於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該辦法於2021年5月7日修正公布,皆是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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