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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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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事項,執行單位應將一般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
  2. 2.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制度內增訂有關一般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兩個事項: 1. 執行單位應對一般研發成果的收入及支出進行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並送國防部備查。同時,在會計制度中應訂定相關處理一般研發成果的會計事務。 2. 執行單位應在內部稽核制度中增訂有關一般研發成果的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根據上述資料,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主要是針對一般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進行規定。具體來說,執行單位需要將一般研發成果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單獨設帳管理,並定期編製相應的收支報表。同時,執行單位也需要在內部稽核制度中增加一般研發成果的稽核項目和程序,確保稽核業務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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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為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事項,執行單位應將一般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