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維護一般研發成果之資料庫。 二、推廣一般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資訊。 三、規劃並執行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程序。 四、評估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 五、其他相關事宜。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建立並維護一般研發成果的資料庫。 2. 推廣一般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的相關資訊。 3. 規劃並執行一般研發成果的技術移轉程序。 4. 評估一般研發成果的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 5. 其他相關事宜。 根據資料庫中的相關資訊,國防部可進行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以提供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使用。該移轉可能涵蓋不同的方式,如授權、合作、轉移等。移轉過程中,需考慮技術移轉的對象、標的及範圍,並且評估移轉方式、條件以及相關收入和支出費用等。這些事項將有助於確保國防部研究成果的充分利用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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