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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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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辦、審議或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5條,負責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的人員,除非涉及違法情事,其可以按照執行單位所訂定的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的定價。如果這些人員確實根據法規進行了一般研發成果的讓與或授權交易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則他們在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所產生的價格變化不會導致他們承擔執行職務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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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5 條規定:「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