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5條,負責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的人員,除非涉及違法情事,其可以按照執行單位所訂定的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的定價。如果這些人員確實根據法規進行了一般研發成果的讓與或授權交易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則他們在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所產生的價格變化不會導致他們承擔執行職務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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