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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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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故意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3. 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4 條如下: 1.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這項條款,當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涉及揭露資訊或迴避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同時,當事人也有權提供陳述意見。這保證了透明度和公平性,確保對相關事項做出明智的決策。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根據這項條款,如果有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照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將在一段時間內不予獎補助。這是對違反辦法的行為的懲罰措施,以保證辦法的執行和遵守。 3.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根據這項條款,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需要申報財產的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這意味著他們需要遵守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法律規定。這是為了確保這些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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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4 條規定:「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