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國防研發成果的運用限制和相關申請程序。 根據第 1 項規定,國防研發成果的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國防部的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這表示在進行商業化或轉授權之前,必須先獲得國防部的批准。 根據第 2 項規定,即使獲得國防部同意,國防研發成果及其衍生性商品的輸出仍需按照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和相關規定進行申請。這表示就算已獲得國防部同意,如果相關商品涉及戰略性高科技,還需要遵守相應的管制規定。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國防研發成果需在國防部的管控下進行商品化或轉授權,並需要遵守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和相關法令。該法規確保了國防研發成果在商業化和運用上的應用安全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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