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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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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
  2. 2.前項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及其製品、衍生性商品之輸出,仍應按我國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及相關高科技管制規定等法令辦理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規定了國防研發成果的運用限制和相關申請程序。 根據第 1 項規定,國防研發成果的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國防部的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這表示在進行商業化或轉授權之前,必須先獲得國防部的批准。 根據第 2 項規定,即使獲得國防部同意,國防研發成果及其衍生性商品的輸出仍需按照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和相關規定進行申請。這表示就算已獲得國防部同意,如果相關商品涉及戰略性高科技,還需要遵守相應的管制規定。 根據《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國防研發成果需在國防部的管控下進行商品化或轉授權,並需要遵守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管制和相關法令。該法規確保了國防研發成果在商業化和運用上的應用安全和合法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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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規定:「國防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或管理機關,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商品化或轉授權他人。前項本部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