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軍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品之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規定,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依法處刑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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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軍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品之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規定,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依法處刑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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