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於本軍調節之物資,得先由各總司令部自行檢討需要,並按前條之規定適當審定,完成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後,填發本軍調節飭撥交接憑單 (如附件四) 一式四份逕發受撥單位,以一份存案,以三份蓋關防簽署印章後,交付處理執行單位 (交付機關) ,處理執行單位以一份存案,以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並於年終彙集成果報國防部核備,前項飭撥命令發布時,應以副本分送後勤參謀次長室,及處理執行單位 (不附表) 。本軍物資調節程序如附圖二。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了國軍調節物資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各總司令部可以自行檢討需要,按照前一條的要求進行審定。完成相關程序後,填發調節飭撥交接憑單,其中一份存檔,另外三份蓋上關防簽名並交付處理執行單位。處理執行單位分一份存檔,另外兩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在年終時依據成果報告統計報國防部核備。發布飭撥命令時,還需要副本分送後勤參謀次長室和處理執行單位。具體的物資調節程序可以參考附圖二。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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