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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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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軍調節需要之物資之處理,得先為三軍調節之實施 (程序如附圖三) 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各總司令部對所有待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應於預審後鑑定工作開始前兩週,互以有關詳細資料送達,凡適於交流利用之物資,由需要之一方填送調節物資申請表 (如附件五) 一式五份,逕向持有該項物資之一方 (總司令部) 提出需要申請。 二、持有該項物資之軍種總司令部於接獲前項調節物資申請表後,即檢同申請表二份,經審查需求後,決定調節數量,並分別通知持有及申請單位實施調節。 三、前款調節之物資,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填發三軍調節軍品飭撥交接憑單 (格式同附件四) ,分別辦理交接及報備。 前項優先順序屬於本軍調節者,由各總司令部核定,屬於三軍調節者經審查需求後按優先順序自行核定,必要時報國防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了非本軍調節需要的物資處理程序。根據這條法規,對於待處理的廢舊和不適用物資,應該在鑑定工作開始前兩週將相關資料送交各總司令部進行預審。如果物資適合互相調節利用,需要方應向持有物資的一方提出調節物資申請表。然後,持有物資的軍種總司令部收到申請表後,進行審查後決定調節數量,並通知持有物資和申請單位實施調節。根據第26條的規定,調節的物資應填發三軍調節軍品飭撥交接憑單進行交接和報備。優先順序由各總司令部核定,如果涉及三軍調節,則按照審查需求按照優先順序核定,必要時需報國防部核定。 參考資料: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50075

  • 名詞
  • 鑑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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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凡非本軍調節需要之物資之處理,得先為三軍調節之實施 (程序如附圖三) 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